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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功能分级标准和活动原则

发布时间:2016-03-23 来源:心功能室

 心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病人患有心脏病但活动量不受限制,平时一般活动不引起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Ⅱ级:心脏病病人的体力活动受到轻度的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但平时一般活动时刻出现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小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可引起上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也会出现心衰的症状,体力活动后加重。

 心功能分级活动原则

 心功能Ⅰ级:不限制病人一般的体力活动,但要避免剧烈运动和重体力劳动。应动静结合,循序渐进增加活动量。告诉病人若活动中有呼吸困难、胸痛、心悸、疲劳等不适时应停止活动,并以此作为限制最大活动量的指征。

 心功能Ⅱ级:体力活动应适当限制,增加午睡时间,强调下午多休息,可做轻体力工作和家务劳动。

 心功能Ⅲ级:一般的体力活动应严格限制,每天休息时间要充分,增加卧床休息的时间,可以自理日常生活或在他人协助下自理。

 心功能Ⅳ级:绝对卧床休息。生活由他人照顾,对卧床休息的病人需加强床边护理,照顾病人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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