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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关于法律顾问及诉讼代理服务询价项目的论证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2 来源:院长办公室

我院因工作需要,拟立项遴选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顾问及诉讼代理等工作。现将相关要求公布如下,欢迎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报名。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法律顾问及诉讼代理服务

服务对象

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硚口院区、阳逻院区

服务内容

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诉讼代理服务

采购预算

(万元/年)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10万元;诉讼代理服务据实结算

最高限价

(万元/年)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10万元;诉讼代理服务据实结算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一年,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后可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

本项目在有效投标人≥3家时,将选取两家律师事务所入围,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当有效投标人≥4家时,将选取三家及以上律师事务所入围,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其中排名第一的供应商将作为医院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事务所必须是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事务所经营其所投产品或服务需要相关行政许可的,则必须获得相关行政许可;

2.事务所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足三年按公司成立时起)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事务所须知

磋商事务所必须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资格要求

须提供的资料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所投产品的相关行政许可(如有)

营业执照或单位主体注册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等证明文件,经营所投产品的相关行政许可(如有)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提供2023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银行资信证明或担保函的开具时间须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开标之日前3个月内;

2.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经营期间财务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

以上两项材料只需提供一项。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6个月内(至少提供1个月)纳税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6个月内(至少提供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缴纳税款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提供在公司经营存续期间无任何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的声明函

以上两项材料只需提供一项。

5

供应商须提供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足三年按公司成立时起),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且参与本项目所提供全部资料、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的书面声明,否则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由供应商提供声明函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必须是真实的;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须注明截图网址;提供的所有声明函中要求的声明内容必须完整,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声明内容不全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事务所自负。如发现提供任何虚假、伪造资料或文件,其磋商文件将作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事务所承担。

9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足三年按公司成立时起)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开标当日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否则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开标当日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四、服务要求

(一)服务内容

1.对我院有关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书面法律依据;

2.协助我院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工作规范;

3.协助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等法律文书;

4.就我院已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

5.为我院招标、投标项目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6.签发律师函、声明及启事;

7.提供与我院业务活动相关的法律信息;

8.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开展法律培训;

9.协助开展员工法治宣传教育;

10.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可能增大我院法律风险的,及时提供风险提示意见;

11.接受我院委托,办理其他重大、重要非诉讼法律事务;

12.代理我院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案件;

13.办理其他日常法律事务。

(二)技术、服务要求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担任团队负责人,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牵头律师,组建专业团队提供服务;未经我院审核同意,不得调整团队成员;

2.若指派律师技能不佳或责任心不强,我院有权要求更换;

3.我院有权对中选事务所进行考核,中选事务所应接受我院考核标准及处理结果;

4.合作期间因中选事务所原因造成我院经济损失的,我院有权要求赔偿;

5.合同生效后,团队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未经我院同意不得转委托;

6.对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严格保密义务,未经我院明确授权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未经我院许可,不得在涉及我院的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诉讼过程中发现我院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及时或在结案报告中书面告知,并提出防范建议;

9.每年提供至少1次免费专题培训,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接到咨询后48小时内反馈意见,按要求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10.跨合同年度的服务项目,若合同不再续签,应继续提供服务至项目终止;

11.委托代理人由牵头律师在团队范围内指定,经我院授权委托书确认;

12.牵头律师应关注、指导、协调每件诉讼案件,参加我院组织的案情讨论;

13.代理律师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起草文书、出庭应诉、结案善后等,具体要求如下:

(1)及时办理诉讼费、鉴定费等票据手续,交我院核销;

(2)提前阅卷、调查案情,按期举证、参加庭审;

(3)完整复印诉讼卷宗材料,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复印的,应书面说明;

(4)记录主审法官、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联系方式,便于沟通协调;

(5)根据案情需要及时制作并递交法律文书,向我院提交阶段性书面报告和结案报告;

(6)跟踪、督促我院履行生效文书,积极催收应由我院收回的相关费用。

 

五、获取磋商文件

(一)时间: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18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地点: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硚口院区综合楼265室;

(三)网上领取方式:

1.供应商网上领取方式获取磋商文件。

2.领取磋商文件所需资料(需加盖公章、提供联系电话):(1)潜在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②营业执照或单位主体注册证书的复印件③资格自查表④⑤⑥。

3.网上领取:将报名所需资料的彩色扫描件发送到电子邮箱(410657443@qq.com)进行报名。我院将按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通过QQ发放磋商文件。时效性以收到供应商完整报名资料的邮件的时间为准。

4.网上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电子文本传输过程中的风险。时效性如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之外的将无法获取招标文件。采购人对电子文本传输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均不承担责任。

5.具体磋商时间和地点,另行告知

 

六、联系方式:

名 称: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

地 址:武汉市中山大道26号

联 系 人:马老师

电 话:027-8374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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